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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规范
发布时间:2024-05-09 浏览人数:1人

武汉工商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高效开放”的指导原则。实验教学中心是学校实验室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必行履行“项目申报、立项论证、过程管理、建成验收、效益评估”等程序。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包括: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软件项目、贵重仪器设备批量购置项目等。

第二章 实验室建设立项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验课程建设和实验项目开设需要,於每年十月底前拟订出下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详细计划,报实验教学中心。

第六条 实验教学中心初审汇总并作出所需经费预算计划,经主管副校长审批后报学校财务预算领导小组核定经费预算额度,列入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定为预选建设项目。

第七条 由实验教学中心组织申报单位按要求认真填报《武汉工商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一)。

第八条 二级学院申请实验室建设项目由学院负责人签字后,交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论证评审,由专家签署评审意见后报主管副校长和校长审签。

第九条 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建设,确因实验教学急需,必须增加的项目,需经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同意并落实好经费来源,然后按上述程序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改变。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要求填报《武汉工商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变更申请表》(见附件二)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确定后由资产部组织招投标,实验教学中心派专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管理。项目负责人要全程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和事故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同时暂停项目执行,待妥善解决后再重新启动。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项目建设方案有某些不足或缺陷,需要进行修改或变更,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按第十条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加强建设项目经费管理,项目经费开支要严格执行财务审批、报销和审计制度。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添置的仪器、设备和资产要按照《武汉工商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履行登记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资产部和实验教学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认真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第四章 项目考核与效益评估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正式投入使用一年后,由实验教学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教务部、资产部、财务部、审计部等)负责人参加,对项目运行情况和综合效益进行一次考核与评估。填写考核与评估表(见附件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武汉工商学院

2015年4月15日